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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时间:2020-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受理国家司法救助范围: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所需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版权所有: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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