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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时间:2021-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4种情形)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6种情形)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本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在本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6.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7种情形)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5种情形)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2.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4.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5.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7种情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捐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1种情形)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七)刑事案件超期限办理问题(1种情形)
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存在非必要或为借用办案时间进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人为增加办案环节,办案质效不高等问题。
(八)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1种情形)
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
二、受理监督方式
(一)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对泉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1.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95-28381821
2.举报信箱:福建省泉州市B0320号邮政信箱
3.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泉州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照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二)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诚挚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1.监督电话:0595-68081512、0595-68081535,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来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103号永春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62600
3.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衷心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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